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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2日       供稿:张家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编辑: admin       浏览: 317次

一、受理条件:

1、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3、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材料:

申请报告书验资报告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证明材料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要的器材清单规范的内部章程

三、实施依据: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第5号)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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