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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8日       供稿:张家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编辑: admin       浏览: 394次

(一)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保障对象。

(二)发放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55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10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散居供养的孤儿生活费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1、孤儿认定程序。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按照申请、查验、确认三个环节进行。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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