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一、受理条件:
1、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3、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材料:
申请报告书、验资报告、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证明材料、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要的器材清单、规范的内部章程。
三、实施依据: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第5号)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