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条件
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经营能力并符合法定年龄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均可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可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
(一)开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应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二张;
3、经营场地证明(A:自有房屋的须提交房产证复印或提交自有房屋证明;B:租用房屋,除提交租房协议外还应提交产权证明);
4、家庭经营的应提交户口本有关张页复印件;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提交的文件、证明不能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二)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经营期限,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姓名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交回原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并区别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手续: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字号名称的应交回原有印章;
3、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的场地使用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有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补、换照登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损毁或营业执照到期需换照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补、换照手续,应提交以下手续:
1、个体工商户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市级以上登报遗失声明;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期换照,应提交以下手续: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场地证明(同上);
3、有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销毁前后的印章要在注销登记表上加盖印模,并在登记表“收缴营业执照及营业用章情况”栏内填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