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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政法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9日       供稿:张家口发布       编辑: admin       浏览: 413次

中共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公安局

张家口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置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央政法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就我市依法处置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措施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来自境外和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并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配合检查的,或者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按照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减少人员聚集的规定要求,擅自组织、参与群体性聚集活动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理。


二、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6.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或者对上述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人身自由;在医疗机构采用“设灵堂”“摆花圈”等方式缠闹,严重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构成犯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7.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已经使用的口罩、防护服、手套等可能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医疗废弃物,情节较轻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导致传染性疾病蔓延和疫情扩大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打击涉疫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0.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售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或相关药品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12.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打击涉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4.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冒充国家公职人员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盗窃、抢劫、抢夺、破坏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构成犯罪的,按照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16.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构成犯罪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7.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按照虚假广告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9.在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20.违反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构成犯罪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依法究刑事责任。

21.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聚众起哄闹事、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构成犯罪的,按照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哄抢罪、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打击涉疫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行为

2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按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公务人员,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构成犯罪的,按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构成职务犯罪的,按照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职务犯罪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按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将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裁量,切实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妨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公安局
张家口市司法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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