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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张家口教育,市政府发布最新措施!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3日       供稿:张家口日报       编辑: admin       浏览: 556次

从张家口市教育局网站获悉,近日,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口市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

张家口市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 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力度, 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组成部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给予民办学校贷款支持,市县(区)财政可根据贷款规模给予贴息抶持。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四、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有关规定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出让方式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 地。

   五、对符合教育发展规划、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新建、改扩建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民办学校,可按照不超过实际基本建设投入资金的5%给予补助。对于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民办学校,可按照不超过实际基本建设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助;承担区域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可按照不超过实际基本建设投入资金的15%给予补助。对于固定资产投入在3亿元以上的民办学校,可按照不超过实际基本建设投入资金的15%给予补助;承担区域内义务教育任务的 民办学校,可按照不超过实际基本建设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 助。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须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

   六、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对签约引进的知名教育集团,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品牌管理、教师培训、 课程建设、教学质量提升奖励等。对引进知名教育集团、且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师资配备上予以政策扶持。

   七、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有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八、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定价权限交给学校,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九、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用于教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用电、用 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本措施奖励扶持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社会力量兴办的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本措施涉及的具体财政扶持政策,按照分级办学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民办学校举办地政府结合财力和实际情况制定,奖补资金由民办学校举办地同级财政承担。县区已出台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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