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重新回归融入社会,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流浪乞讨人员,10月30日,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内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
《通知》明确,落户安置对象为在救助管理机构及托养机构或合作医疗救治机构滞留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按照安置地作为落户地的基本原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可安置在当地政府设立的、具有集体户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当地缺乏公办福利机构或公办福利机构床位不足或救助管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集体户为救助对象进行落户申报。
《通知》要求,在申请落户安置前,救助管理机构(无救助管理机构的依托当地民政部门)应当对拟落户安置人员的救助档案进行整理,帮助其申报户口,按照一人一函的原则,准备户口申报材料,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制定安置方案并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向安置地公安机关出具申报材料。公安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落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反馈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指定专门人员持公函和《申请表》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登记。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户籍的调查结果函》。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仍由原报送的救助管理机构持续开展寻亲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经各自工作渠道确认其有其他户籍身份的,应当及时相互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注销其现户口,符合现住地迁移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送返乡等工作。
《通知》指出,办理落户登记后,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特困供养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县级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人员,应安置到县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市级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人员可安置到市级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市级民政部门应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转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等经费保障工作。在办理相关待遇期间,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托养安置供养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通知》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依规为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建立寻亲反馈制度,救助管理机构等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救助对象身份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反馈。要建立风险防控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随意编造虚假身份信息、故意弄虚作假办理户口登记。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新的“错、重、假”户口问题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