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张家口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
为营造奥运城市良好环境,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城市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家口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就市区规范养犬行为通告如下: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
一、适用范围: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养犬单位或个人须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免疫接种点接种,领取《犬类免疫证》;持相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注册登记、办理养犬证、犬牌。
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张价〔2014〕83号)规定执行。
四、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立居住的住户,每户限养犬一只。
(一)中心城区禁止个人繁殖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二)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
(三)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犬只注册,领取养犬证、犬牌。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每满一年进行一次养犬信息复核。
(四)办理犬只注册,养犬人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养犬申请书;
养犬人身份证明;
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
养犬人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签订的养犬责任保证书。
(五)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六)饲养犬只不得妨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八)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广场、公园以及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的犬只禁入的区域或者场所(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犬只除外)。
(九)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犬主对犬只实施绝育,凭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十)从事经营犬只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的,经营者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十一)主城区内不得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
(十二)遛犬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
四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晚上十点至次日早上六点。
携犬出户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携带养犬证,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戴嘴套;同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携犬出户应当自带清理粪便的洁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有权对违法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五、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电话:
桥东:2225803
桥西:5805900
经开:4018526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张家口市公安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