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安局最新通告!
张家口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贩卖、出租、出借银行卡、对公账户、手机卡和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银行卡、对公账户、手机卡等黑灰产业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良好秩序,现就严厉打击贩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手机卡、QQ号、微信号、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的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凡是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都将依法受到打击处理。
二、凡是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QQ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查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注册公司、个体商户,严格执行各项审批程序,违反者将由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查处。
四、凡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均构成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六、公安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联通、移动、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注册公司(个体商户)、开办、贩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手机卡等黑灰产业整治工作。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行业监管存在失职渎职的,一律通报相关部门倒查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七、正告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请广大市民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出租、出借、出卖个人银行账户及手机卡、微信号、QQ号。要高度警惕电信网络诈骗的新手法、新特点,认清贩卖银行账户及手机卡、微信号、QQ号的严重危害,不贪图小利,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咨询电话:110或8686660、8683332。
张家口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