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经开区住建局关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张家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核实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购房人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根据以上规定我单位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收流程,购房人在办理收房手续时,可通过建设单位领取《张家口经开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后,携带交存核定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到张家口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建综合窗口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供专用票据进行查验,查验完成后即可办理剩余收房手续。
广大业主如发现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向购房人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现象,可向经开区住建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13-5900093。
经开区住建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