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安全!张家口一地最新通告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燃放“孔明灯”对高层建筑、高压电线、文保单位、工贸企业、油库、林木等构成威胁,极易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灾,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宣化区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宣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以下职责: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予以查处;负责加强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和市场巡查,对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占用广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予以查处;
(三)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负责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以及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四)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教育学生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
(五)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加强对区属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检查,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予以劝阻;
(六)区供电及通信部门负责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电力、通信设施上的“孔明灯”;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辖区内村居、社区等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做好辖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各文物使用单位要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对文物周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予以劝阻,确保所使用文物场所消防安全。
四、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联系单位及电话: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110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380210
市场监督管理局:3883003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3238211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