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公告
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联合公告
为全面预防全市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法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引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开展2023年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对象
全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
二、集中治理时间
8月1日—10月31日。
三、治理内容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治理专项治理。对住宅小区、居民楼院(道)重点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常态化排查整治,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是否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是否存在上楼充电行为。
(二)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检查专项行动。深入摸排居民电瓶车充电刚性需求,加快建设一批集中充电点,努力做到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全覆盖。对已安装集中充电设施的居民小区,督促居民在集中充电点充电。对于尚未实施集中充电的居民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在小区选定专门的停放充电安全区域,安装临时电源集中充电。无物业服务企业且相对封闭的小区,督促社区(街道)在封闭区域内选定专门的停放充电安全区域,安装临时电源集中充电设施。无物业服务企业且相对开放式的小区,由社区就近选定公共区域,安装临时电源集中充电设施。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专项行动。重点治理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未明确服务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未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劝阻或报告。未安排人员定期特别是夜间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四)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居民住宅区板报、公示栏、志愿者巡逻、网格员走访和户外显示屏等宣传阵地,深入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知识,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特别是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易发多发的城中村、居民住宅区、居住出租房集中区域等场所,大力开展警示性宣传,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张贴发放标语图册,引导群众自觉购买并安全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以及将电动自行车停放至集中停放充电点。全市消防救援站持续深化消防员流动宣传活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请全体公民迅速开展自查自改。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高层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乱接“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入户上楼,进入电梯或停放在家中充电;禁止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不设置断电、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等功能。
(二)请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迅速开展自查自改。物业和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内规范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登高作业场地,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确需设立在建筑物内的,应当在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配备消防器材,应当设置独立的防火分隔区域。物业和建筑管理单位、乡镇、社区、村委会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在禁停、禁充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三)请及时举报相关隐患问题。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物业和建筑管理单位反映,若物业公司无法处理或居住地无物业管理的,可向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12345”市民热线和相关部门举报。如违反有关规定,妨碍或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将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