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两办最新明确!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全文如下。
河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不断强化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
第四条 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
第二章 各级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切实做好统筹谋划。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年度任务,着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北“三农”场景,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三)切实扛起保障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切实强化农业大省的责任担当,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加快推动种业振兴,全面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完善农民种粮激励机制,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贡献河北力量。
(四)切实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稳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建设成果,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持续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持续推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
(五)切实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做好“土特产”文章,做优做强粮油、蔬菜、果品、中药材、奶业、畜禽养殖等农业主导产业,集中力量推进奶业、中央厨房、蔬菜、中药材、精品肉类五大千亿级产业工程,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切实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开展基层科技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双提升行动,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大本土人才培养力度,加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完善城市专业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激励机制,鼓励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
(七)切实加快推进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抓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优秀传统文化,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进农村丧葬习俗改革,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切实加快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抓好季节性休耕,提升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水平。
(九)切实加快推进乡村组织振兴。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健全“五位一体”村级组织体系,深化拓展农村基层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大力推广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等务实管用的治理方式。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开展星级平安村(社区)创建。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
(十)切实加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持续加强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保等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房建设质量,连线成片开展和美乡村示范创建,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十一)切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县城扩容提质,加强中心镇市政和服务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县域农民工市民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切实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进一步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
(十三)切实突出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依法依规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切实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健全完善重点任务分工落实和清单管理机制,强化乡村振兴督导考核刚性约束。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
第六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指导县级抓好落实,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定期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四)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以县域为单位组织明确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八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谋划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第九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十条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着力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着力强化统筹推动。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全面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工程项目等,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点问题。
(三)着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推动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责任落实,组织实施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旱涝灾害防御体系,抓好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产粮大县财政支持政策体系,推行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等工作。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建立健全多元粮食储备体系。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开展粮食节约行动。
(四)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并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协调落实过渡期防止返贫政策举措,强化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增强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促进脱贫群众持续稳定增收。推进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后续扶持工作,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服务保障和省内区域性结对帮扶。
(五)着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体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项目建设,促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加快打造一批千亿级产业。支持引导乡村振兴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发展壮大优势农机装备产业集群,推进食品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科技创新,组织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推动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改造升级。
(六)着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确定“三区三线”和县域村庄布局,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深化村庄建筑风貌设计,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示范,强化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抓好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推进农村地区电网建设改造和新能源应用推广。强化农村公路建设改造,提升安全设施水平。
(七)着力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加大涉农高校、涉农职业院校、涉农学科专业建设力度,指导农村地区加强特殊教育。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健康乡村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水平,为农村地区强化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福利保障及关爱服务。抓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八)着力统筹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进扬尘治理、秸秆禁烧、“散乱污”企业整治。开展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治理,做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加强水美乡村建设。开展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统筹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九)着力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持续深化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全面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农村党组织带头人和农村党员队伍培养。完善“五位一体”村级组织体系,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做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农村网格化管理服务,依法打击各类涉农违法犯罪活动,常态化推进农村扫黑除恶,做好防范和处置农村地区非法集资等工作。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做好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扎实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
(十)着力深化农村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集体林权、国有林场、草原等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民生、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和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乡村振兴领域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十一)着力健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指导推动乡村人才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乡村激励政策,鼓励引导各类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创业创新等工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做好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工作,加强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第十一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有关分工承担乡村振兴领域具体任务及党委、政府部署的相关重点工作。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四条 各级帮扶单位应当切实强化帮扶责任,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持续选派驻村工作队和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支持驻冀部队持续深化“一地一乡”乡村振兴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支持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持续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奖惩
第十八条 实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党委、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价,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市级党委、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对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承担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提出对市级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就指标完成情况建立台账,实行季测评、半年评估、集中督查、年度考核评价。
省级组织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党委、政府进行考核,对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价。县级对所辖乡(镇)党委、政府进行考核,对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价。
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市县应当参照省做法,做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强化奖惩机制。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九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督查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集中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各级党委、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一条 省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对本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考核评价优秀的市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激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开展约谈。上级党委、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政府,本级党委、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