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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医保!​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6日       供稿:张家口发布       编辑: admin       浏览: 178次


  3月1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举报线索反映医保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涉嫌违法违规由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况,医保行政部门将启动飞行检查。必要时,医保行政部门可与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飞行检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医保局表示,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即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医保行政部门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飞行检查。针对举报线索反映医保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医保智能监控或者大数据筛查提示,医保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涉嫌违法违规由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况,医保行政部门也将启动飞行检查。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国家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当在启动前向国家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医保行政部门可与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飞行检查,也可聘请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飞行检查。


  被检地医保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对象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对反馈意见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处理。该办法要求,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被检查对象,交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被检查对象,应移送相应部门处理。


  此外,组织飞行检查的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纳入对被检地医保行政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组织飞行检查的医保行政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对象和相关医保部门负责人。被约谈对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上报整改情况。其中,对于区域性、普遍性的问题,被检查对象所在地医保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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