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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5日       供稿:张家口发布       编辑: admin       浏览: 172次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21日发布公告,公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根据《公告》,自今年12月1日起第三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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