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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按照省政府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有关要求,决定阶段性降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22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将我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20%,暂停收取远程费。鼓励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现行收费标准详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769号)。
二、各执收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