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多地禁售禁燃禁放通告!
怀政布〔2022〕7号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我县空气质量的影响,推进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域全时段设为禁燃区,全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已取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所有商家、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暂停所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六、县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排查,联动执法,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七、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开展禁燃禁放工作宣传,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八、鼓励广大居民群众对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怀来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22日
沽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22年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沽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阳原县全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二、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吊销工作,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妥善处理,不得继续储存。三、县公安、应急管理、住建、供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宣传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监管工作,各司其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现有储存烟花爆竹的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上交至县公安局。五、对劝阻无效,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警告或罚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行为。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任何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六、对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原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20日
塞北管理区全区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为全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燃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管委会研究决定,辖区内即日起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放范围察北管理区全区域范围内。二、禁放时段(一)全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二)特殊时期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相关部门审批并予以公告。三、禁放要求(一)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居民小区包联单位工作人员,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劝阻群众燃放。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及时维护全区公共环境。(二)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684959察北公安分局:110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