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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多地禁售禁燃禁放通告!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6日       供稿:张家口发布       编辑: admin       浏览: 2202次
怀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怀政布〔2022〕7号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我县空气质量的影响,推进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域全时段设为禁燃区,全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已取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所有商家、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暂停所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六、县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排查,联动执法,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七、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开展禁燃禁放工作宣传,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八、鼓励广大居民群众对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怀来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22日



沽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22年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切实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为全县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做好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大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省市和县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方案有关要求,现将我县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禁放范围及时段沽源县全县区域为禁售禁燃禁放区,全年全时段、常态化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二、禁售禁燃禁放管理(一)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禁放工作。对发现或相关部门移送以及群众举报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私自燃放、私自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查处。(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环境检测,达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按规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县城建成区内烟花爆竹日常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规定私自销售、存储、燃放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店面商铺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有违反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严肃处理。(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六)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做好下属企业烟花爆竹公司的宣传与监管工作,严禁销售烟花爆竹。(七)各乡镇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采取重点管控措施,确保禁放禁燃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各乡镇确保空气质量监测站数据稳定,不发生“爆表”事件,杜绝各乡镇空气质量出现“不降反升”现象。三、其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沽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阳原县全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二、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吊销工作,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妥善处理,不得继续储存。三、县公安、应急管理、住建、供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宣传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监管工作,各司其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现有储存烟花爆竹的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上交至县公安局。五、对劝阻无效,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警告或罚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行为。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任何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六、对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原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20日



塞北管理区全区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为全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燃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管委会研究决定,辖区内即日起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放范围察北管理区全区域范围内二、禁放时段(一)全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二)特殊时期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相关部门审批并予以公告。三、禁放要求(一)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居民小区包联单位工作人员,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劝阻群众燃放。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及时维护全区公共环境。(二)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684959察北公安分局:110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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