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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0日
供稿:
张家口发布
编辑:
admin
浏览:
1088次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辅警队伍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管好辅警这支队伍,关键在健全制度、依法管理。
日前,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内容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查看),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制定,是运用法治思维依法管理使用辅警的生动实践,
标志着新时期河北公安机关辅警队伍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
坚持法治思维,加强辅警管理顶层设计
条例的制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重要论述,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作用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这支力量”。近年来,国家为规范辅警管理工作作出一系列顶层设计和工作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地方立法,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这些都为条例的制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此,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部署,将制定《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列为今年一类立法项目,并积极推进立法工作。
条例的制定是加强辅警队伍管理,提升辅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抓手。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任务也日益繁重,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开始凸显。长期以来,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平安河北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一支重要的补充力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认为:“条例的制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辅警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平安河北建设,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
条例的制定是破解辅警管理难题,对辅警管理工作经验成果的固化提升。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一批政策文件,为规范辅警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仍然存在辅警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急需先立和管用有效的原则,制定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措施,将有助于破解辅警管理工作的瓶颈,推动辅警管理工作全面提升。
坚持精细立法,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积极深入调研,面对面征求群众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监察司法工委、省公安厅组成立法专班,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多次赴石家庄市、张家口市、衡水市及部分县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面对面征求市县区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基层辅警代表和民警代表意见建议,并赴乡镇和街道派出所深入走访。还专门赴山西省大同市学习立法经验,学习考察当地辅警立法情况及实施开展情况。
注重集思广益,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
条例制定过程中,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1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收集意见建议50余条。同时,还走进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面对面进行座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立法过程中,我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尽可能直接听取群众、基层单位和基层辅警代表、民警代表意见,努力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突出群策群力,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实现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条例制定过程中,一方面通过河北人大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草案意见;另一方面,书面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直相关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等有关单位意见,收集意见建议300余条,成为法规修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坚持管用有效,破解辅警管理之困
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岗位职责、人员聘用、职业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主任王大为表示:“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重在破解辅警管理中的难点焦点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辅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明确职业性质,树立管理原则。
长期以来,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执法的过程中,公众对其身份及工作性质存在质疑,甚至造成了一些误解。为此,条例明确规定辅警是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同时,补充规定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还规定辅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厘清岗位职责,强调禁止行为。
条例明确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范围,也就是说辅警可以干什么,同时对辅警不可以从事的工作,即岗位禁止作出九个方面的规定。特别注意的是,辅警要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不可以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辅警履职行为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此外,为进一步树立辅警队伍良好形象,条例还对辅警的文明履职行为作出要求。
规范人员招聘,突出回避情形。
条例对辅警招聘标准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辅警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同时,严把“入口关”,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被招聘到该人民警察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防止辅警和人民警察因利益关系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职业保障,畅通奖励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薪酬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保险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辅警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以及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一线协助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条例还强调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考核管理,增强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层级化管理和考核制度。对辅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层级评定、解聘续聘、评优评先、层级升降、薪酬调整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辅警工作的管理责任,并要求对辅警履职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纪律要求的行为,作出部门监督、社会监督以及相应处罚处理的规定。同时,为体现从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七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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