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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的 通 告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5日       供稿:张家口发布       编辑: admin       浏览: 365次

宣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的

通  告


为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张家口市宣化区提升建筑垃圾及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治理工作方案》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我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重新核准管理。现将办理核准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 具备条件: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取得核准资格需具备以下核准条件:

(一)运输企业需在宣化区境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具备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二)运输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应为具备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新型智能渣土车,车型分为两种,一是六轮车型车厢尺寸为:长3.8-4.2米*宽2米*高0.8米自卸车;二是四乘八车型车厢尺寸为:长5.8米或5.6米*宽2.35米*高1.5米自卸车,车辆统一安装顶灯、车身颜色统一为柠檬绿色(卡号为3529)、统一标识、统一密闭装置顶棚颜色为乳白色(卡号为9003)、统一安装能与宣化区城管局数字化指挥平台连接的卫星定位装置。

(四)运输企业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人员培训、车辆保养、运营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需通过车辆年检,具有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

其他适用于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政策支持

依据《张家口市主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分类消纳处置一体化产业升级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鼓励我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引导车队企业化管理从“多拉快跑”向“环境友好”转变,我区将对企业名下自有车辆不少于10辆的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辆的运输企业给予核准、考核、评分等方面的支持。


三、登记资料

凡符合核准条件,自愿在我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进行核准登记:

(一) 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 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营运证原件、运输车辆现状照片及复印件一份。


四、报名登记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

登记地址:区城管执法局(小官沟4号)一楼数字化指挥中心

联系人:燕其山

电话:3384996,18532273385


我区自2021年4月起对我区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洋河南镇内实行联合执法,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各建设工地、拆迁工地、装饰装修工地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和车辆。对违规从事、使用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使用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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