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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6日       供稿:厚德万全       编辑: admin       浏览: 1452次

 关于开展110国道和商业东街两侧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整治城乡空间秩序,规范城乡建设行为,提升城乡治理能力,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我区决定从即日起至三月底在110国道和商业东街两侧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未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或违反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林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四)在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行为;

(五)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水库、泄洪区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

(七)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或者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对已存在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重建的行为;

(八)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九)超过已依法取得的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期限后仍未拆除建(构)筑物的行为;

(十)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行为;

(十一)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整治范围

(一)110国道两侧:东至万全区滨河西路与110国道交汇处,西至河北万全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商业东街道路两侧:东至万全区滨河西路与商业东街交汇处,西至汽车站。


三、整治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经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指挥部认定的违法建筑,拆除时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坚决依法强制拆除或没收相关设施,所造成的损失和有关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卫生、文化、税务、供电、供水、燃气等相关单位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和提供临时性与永久性服务,已经提供或办理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三)对恶意阻挠或以其他方式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对垄断农村土地资源、侵吞、侵占集体资产等涉黑涉恶线索的,将依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必须主动向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孔家庄镇人民政府)申报处理,拒不申报接受处理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当事人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并对整治行动给予配合、支持和监督。举报电话:0313-4883271,依法举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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