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146号)精神,我市2020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以下简称“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继续实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资格初审认定、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各环节均请纪检部门实行全程监督的办法。省财政直管县病退的初次鉴定工作,暂仍由市统一组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条件
(一)202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以上(1970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下同),女年满45周岁以上(1975年12月31日前出生),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按照原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已满的,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
(二)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的原固定工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重新就业或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患病按照原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已满的,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一直未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国有、集体企业临时工不能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四)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不满10年的原固定工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一直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缴费的不能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将因病提前退休的年龄、缴费年限及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缴费)的年限等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必备条件告知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人员或其亲属。
二、报名办法和时限
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名。报名时间从2020年6月1日开始到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病退申请报名和病退有关材料申报。参加市本级统筹的企业职工,到所在企业报名;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到人事代理机构报名;在县区参保缴费的企业职工,到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名。报名时填写《申请病退人员资格初审认定表》(见附件2)和《2020年度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初审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同时免费领取《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见附件5),凡因单位或本人原因致使在报名期限内没有报名的,将不再受理。各单位务于2020年7月5日前将《2020年度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初审情况登记表》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电子版(地址: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申请病退人员资格初审认定
参保地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对申请病退职工资格进行初审认定。
(一)认真审核病退材料。对职工人事档案等病退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病退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1996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等条件的,不得申报病退。对曾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破产、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包括灵活就业)的参保缴费人员,提供企业破产、改制的政策文件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企业名称有变化的需提供历次更名手续后可申报病退;对2009年7月1日以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2012年9月21日后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和补费到账的凭证。
(二)按时完成审核。参加病退报名的职工档案务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资格初审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9月底前完成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认真填写《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见附件5)。
(三)严格执行信息公示制度。对申请病退人员资格初审认定通过后,严格执行职工申请办理病退信息公示制度,对申请病退的职工相关信息需在属地人社部门信息平台及用人单位(或社区)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
四、劳动能力鉴定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病退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见附表4
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省厅要求对申请病退职工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人要在《用人单位病退申报材料审核承诺书》(见附件10)上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务于2020年7月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各单位及人事代理机构要及时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提交的病历材料要通过医疗保障局查询并核实其真伪,如发现伪造病历资料、报销凭证等弄虚作假行为,除取消申请人病退资格外,还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追查问责。省劳鉴委在最终鉴定时将视情况对病历的真伪进行抽查核实。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合格后,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评审,省最终评审时,除审查有关资料外,还要按照各设区市提供的参加最终鉴定人数的10%随机确定,视情况进一步扩大抽查范围,对病人进行现场检查。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弄虚作假,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委派技师或有关专家进行心电图、B超、CT等检查、检验或派专家进行监督。初次鉴定时鉴定专家要对每一位申请职工进行面检和查体,必要时,委托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临床检查和诊断报告,并将职工初次鉴定面检情况填写到《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面检情况表》中(见附件6)。对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进行检查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单位确认后,可安排医疗卫生专家进行上门鉴定。每位职工的原始检查结果和诊断结论资料要完整保留,作为最终鉴定材料的一部分提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47号)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病退职工每人收取400元鉴定费。必要的检查、检验费由承接鉴定工作的医院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自理。不论鉴定结果是否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医院收取的各项检查、检验费,均不退还。
五、退休手续办理及待遇计发
各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表》(见附件9)、《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中规定的内容,严格认真填写,不能漏填项目和内容(含贴照片)。退休时间统一填写2020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金计发时间统一为2021年1月。人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否则不予受理。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人事档案等材料和用人单位填报的《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表》进行初审,经市局审核(信息有改动的应重新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表》)报省厅养老保险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退休待遇。申报病退审批需携带以下材料:退休职工人事档案;职工本人病退申请;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市、县区审核盖章后的《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表》及计算待遇的相关材料(如:养老保险手册、历年缴费基数信息表等);汇总表及花名册。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省厅养老保险处审批后将退休审批相关材料退回申报单位。按照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病退审批信息录入微机信息,纳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海东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副局长付立平担任,成员由驻局纪检监察室、工伤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养老保险科室负责人和市社保中心主管副主任组成,负责全市企业职工病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及监督检查。各县区人社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病退工作顺利推进。
二要进行全程监督。从开始报名到劳动能力鉴定和退休审批,均请纪检部门的领导和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查、检验报告,伪造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的,要追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有关医务人员的责任。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签署虚假鉴定意见,要追究医疗卫生专家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指使医务人员、医疗卫生专家对某些人进行照顾,更不能干扰医务人员、医疗卫生专家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工作,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要落实公示制度。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结束后,对拟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名单,要在企业(人事代理机构托管人员在社区)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同时在市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对通过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病退职工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2010278, 2180903, 2182292。公示期间被举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停止办理待遇计发,并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告,受省厅工伤保险处委托后,市局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本人应积极配合,并携带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历资料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鉴,接到复鉴通知后一个月内本人不予配合核查的,将取消办理病退待遇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场参加复鉴的,家属应携带病历资料协助调查组工作,视情将派医疗卫生专家现场进行复鉴,但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发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