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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口市规范养犬十问十答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9日       供稿:张家口晚报       编辑: admin       浏览: 1649次

   问题一:到底违反哪些规定的犬只会被“捕”?

   答:未按规定时间、规定区域牵遛,未办理犬证,饲养禁养犬品种,经举报存在扰民、伤民屡教不改的影响他人养犬行为以及无主流浪犬只。

   问题二:犬只被抓捕后如何处置?

   答:主城区城管执法部门所有收容犬只均被安置在收容基地继续饲养。

   问题三:市民是否可以领回被捕犬只?需要哪些流程?是否需要交罚款?

   答:根据《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被收容犬只在领养时,犬只收容机构应当确认待领养犬只的注册信息和免疫信息。简而言之就是居民可以到相关派出所办理犬证,并提供证件后,可将犬只领回,不需要缴纳罚款。

   问题四:对于犬只打疫苗有何规定?

   答:根据《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养犬人应当按期携带犬只到农牧主管部门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

   问题五:对抓捕后的犬只卫生防疫及生命安全如何保证?

   答:对抓捕后的犬只采取以下防疫措施:(1)新捕犬只,隔离观察一星期,经检疫无传染病实施免疫后可进入犬群;(2)犬只生活环境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消毒;(3)防止疾病,尤其是对患有传染病的犬只及时隔离,并对病犬特殊护理,每天对传染病患犬所处污染的环境、物品及其排泄物进行消毒。

   问题六:众多养犬者认为规定溜犬的时间过早或过晚,为什么要选择这个时间段?

   答:根据《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遛犬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晚10:00至次日早7:00;4月1日至10月31日晚10:00至次日早晨6:00。主要为避开居民散步、遛弯时间段,老人及儿童出入频繁时段,防止发生犬只受惊吓伤人事件,优先人的活动权利。

   问题七:如在《犬只禁养名录》发布前已饲养禁养品种犬只该如何处置?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对于通告发布前已饲养的禁养犬只,一是注销登记,可以转移到市区以外继续饲养,二是上交城管执法部门饲养。

   依据《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市主城区内禁止繁殖和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身高、体长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农牧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繁殖和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八:上街遛狗需要拴绳,那在沿街或小区门店、商铺中饲养犬只需不需要拴绳?有哪些管理规定?

   答:沿街门店、商铺内饲养犬只也需要拴绳。依据《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携犬出户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携带养犬证,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戴嘴套;同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出户,应理解为除自己家之外的其他场合,无论何种饲养方式,只要出门,犬只必须拴绳戴嘴套,一方面为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为了犬只自身安全。)

   问题九:由于“最严养犬规定”出台,遗弃犬只现象增多,对此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现行工作中,有关部门如发现被遗弃犬只,会对其及时进行收容。

   问题十:对于小区内犬只伤人、恐吓老人、小孩等现象,谁来管?

   答:根据《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区域内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对不文明养犬和违法养犬的行为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调节养犬纠纷;如养犬人拒不配合,报辖区公安派出所予以纠正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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