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就业创业;设立变更;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