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与要求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不得以补缴、趸缴等形式代替连续缴存),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不是住房性质的均无法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经管理中心认可并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关证明资料;
3.有稳定的职业和家庭收入,有足够的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具有经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能提供抵押或质押的,需要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开发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
5.同意在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情况下,由委托银行会同管理中心,将本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直接用于还贷;
6.同意调查个人征信情况,个人征信应符合贷款要求。
(三)借款申请人应在购置商品房3年内、二手房6个月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或票据日期为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在购建新的住房时可再次申请贷款。
(五)在非限购地区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期付款不低于购买住房总价的20%,购买二套住房首期付款不低于购买住房总价的30%。
在限购地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及崇礼区、怀来县),按照以下条件申请:
1.本市户籍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2.本市户籍已有一套住房或有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
(五)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报告》显示信用卡近两年内消费或银行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3期),累计逾期6期(含6期)均视为信用不良,不予办理;
2.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材料、列入不诚信名单以及有其他影响贷款资金安全情况的不予办理;
3.借款申请人因债务违约(不含担保)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划扣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违约债务,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4.父母与子女(包括子女配偶)之间的住房交易不予办理;
5.借款申请人离婚2年内,原配偶之间的住房交易不予办理;
6.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购房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或购房资金已全额支付的不予办理;
7.三套及三套以上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