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
1、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原件:3
填表说明:1.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由其本人提出申请。2.申请变更依据为第1类,应当由直接抚养一方签署;变更依据为第2类,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字确认;变更依据为第3类,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变更依据为第4类,应当由本人签字。3.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本人及其生父母、养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生父母离婚证明、继父母婚姻关系证明或养父母收养证明;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本表一式三份,由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和户籍所在
办理时限:10工作日
咨询电话号码:0313-2010637
办理地点
: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长城西大街10号市府大楼南楼808室民族科
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颁发机关:国家民委、公安部
实施日期:2016-01-01
条款内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