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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还是2021年4月?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6日       供稿:河北税务       编辑: admin       浏览: 553次

近期在税务总局网站上看到关于延期缴纳所得税的文件,告知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2020年后几期的企业所得税,咨询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1月还是20214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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