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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5日       供稿:张家口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编辑: admin       浏览: 206次


  一、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2号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三、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12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1月至2021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12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12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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