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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1月1日起停止!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2日       供稿:张家口发布       编辑: admin       浏览: 210次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六个月集中登记上牌期将于20221031日结束。2022111日起,《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将停止登记注册和号牌发放。


提醒全省电动自行车车主,请及时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以免错过登记上牌期限,给您的出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02211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未登记注册和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处罚。


法律法规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登记上牌需要带什么证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申请发放临时号牌,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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