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组成部分,发挥着兜底中的兜底功能。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部分,有效防止了发生冲击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2018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主要着眼于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进一步强化制度兜底性、提高救助时效性。2018年底,《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主要着眼于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防止脱贫群众返贫,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
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临时救助以其“精准、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补齐了社会救助制度最后短板。省“两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也明确提出“完善临时救助”,我们针对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确保有效发挥新时代临时救助的急难兜底保障功能。
二、起草依据
《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主要是以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2018〕95号)文件为基础,依据《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政府令〔2015〕第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传〔2020〕33号)相关内容进行整合补充完善,形成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三十七条,对临时救助工作遵循原则、救助情形、救助程序、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监督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救助功能、工作原则、责任分工等内容。
(二)救助情形。明确了临时救助类型,哪些情形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哪些情形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并对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等六种情形不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进行了明确。
(三)救助程序。分别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审核、书面告知等程序和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进行了明确。
(四)救助方式。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五)救助标准。规定各地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家庭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别重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机制。鼓励各地制定相关政策,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基金作用。
(七)资金使用和管理。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承担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兜底保障责任,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八)责任监督。对社会监督、保护申请人隐私、申请人履行责任、经办人员责任、建立容错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九)附则。明确了各设区市民政局和雄安新区公共服务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和《办法》实施日期。
四、新旧对照
《办法》对照以前规定和政策,主要修改和增加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为了充分发挥新形势下临时救助工作的救急难作用,便于基层精准甄别救助对象,将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95号文中的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进行梳理,修改为按照救助情形进行区分。
二是按照省“两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的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明确规定:申请人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是对省“两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的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实施内容和方法。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征求了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和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32条修改意见,经研究采纳15条,未采纳的均沟通达成一致。
《办法》经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