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