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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5日       供稿:张家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编辑: admin       浏览: 591次

申报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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