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设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办理材料:
1、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三、办理地点:
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35号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2楼201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