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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30日       供稿:张家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编辑: admin       浏览: 305次

申报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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