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答 >> 其他

张家口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援助审批流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30日       供稿:退役军人事务局       编辑: admin       浏览: 712次

一、援助范围和援助方式

(一)援助对象。包括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援助类型。因以下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之后,根据困难程度,可以按程序申请援助。

1.一类: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二类: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三类: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四类:退役军人、“三属”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家庭重大变故、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5.五类: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申请人在申请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援助。

1.有违法和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4.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其他“黑名单”的;

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6.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援助方式。基金采用货币支付的方式对符合条件困难退役军人、“三属”进行援助。一般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特殊情况下也可发放现金。

二、个人申请审批流程

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的援助实行一事一批,同一事由每年只受理一次,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书(附件1);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退伍证、《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复印件;

4.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所遇困难、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情况)(附件2);

5.建档立卡贫困证明、低保证、五保证等社会救助政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困难状况证明;

7.按申请援助类型,申请人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一类: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2)二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三类: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4)四类:突发事件中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材料。

5)五类:遭遇其他特殊情况的相关认定、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预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一次性告知或协助申请人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在接到申请后,研究提出预审意见。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困难程度、享受社会保障政策情况等逐一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审批。

(四)基金会审批。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经办意见、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困难程度、享受社会保障政策情况逐一核实,作出是否援助决定。不予援助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五)援助资金拨付。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决定援助的,同时确定援助标准和资助金额,并于决定援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援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拨付到受助人或其监护人、家属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下也可发放现金。现金援助须发放给受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家属,并在收款凭证签字确认。

(六)归档结案。在确认受助人收到援助后,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将申请材料、审核审批材料和资金拨付、收讫材料整理汇总,一人一档建立援助档案。

(七)跟踪评估。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对受资助人收到资助的生活状况进行跟踪,评估帮扶援助效果,为制定或调整援助标准、优化援助流程提供参考。

三、基金会合作援助流程

(一)提出合作援助申请。县(区)基金会年度实际支出情况超过上年末基金会余额的16%,无法独立进行资助时,向市基金会提出合作援助申请。

(二)市基金会审查核实。市基金会秘书处对提出申请的县(区)基金会实际支出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未能通过审核的县(区)基金会,做出暂时不予开展合作的决定;对通过审核的县(区)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本基金会年度实际支出情况确定是否有能力开展合作。

(三)市基金会给予资金支持。当市基金会年度实际支出未超过上年末基金余额的16%时,秘书处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理事长审批;理事长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决定是否召开理事会议进行审议。

1.确定支持额度。市基金会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研究确定支持额度。

2.上报援助对象。县(区)基金会根据市基金会确定的支持额度,上报拟援助对象名单、所需金额和审核意见,拟援助总金额不超过支持额度。

3.给予资金支持。市基金会对县(区)基金会所上报的拟援助对象名单和所需金额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审批意见,资金拨付县(区)基金会开展援助。

4.援助情况备案。县(区)基金会收到市基金会支持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金拨付给受助人或其监护人、家属,资金拨付、收讫情况报市基金会备案。

(四)向省基金会提出申请。市基金会做好对县(区)基金会支持资金的统筹使用工作,当本基金会年度实际支出超过上年末基金余额的16%时,市基金会根据县(区)基金会实际支出和工作开展情况,向省基金会提出合作援助申请。

四、帮扶援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策之后仍然生活困难的,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当年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给予帮扶援助,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可以适当增加帮扶援助金额。


       
张家口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方式:0313-12345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站前西大街16号      邮政编码:  075000
备案号: 冀ICP备16018446号      冀公网安备 13070902000256号       技术支持:河北云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时间8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