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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办理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8日       供稿:张家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编辑: admin       浏览: 1017次

受理条件:按照办证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符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康复脱残达不到残疾标准的不能办理该证。

办理流程:

(一)申请:1、首次申办。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愿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三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县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办理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2、委托办理。本人确因病残不能到县区残联办证的残疾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持相关证件材料及乡镇(街道)残联盖章的核实意见表(乡镇或街道的理事长签名),到县区残联办理。未成年残疾人、精神病住院的残疾人由法定监护人办理。

(二)受理:县区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和乡镇(街道)残联意见表等资料审核无误后,根据申请评定的残疾类别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并在表格照片上加盖县区残联印章后,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到指定的评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市、县区残联、卫计委共同指定的残疾评定医院及专业评定医师,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现状及功能障碍程度等,要严格按照《残疾标准》认真进行评定,作出准确、规范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字体清楚填写《残疾评定表》,由专业评定医师和科室主任共同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区残联组织乡镇(街道)残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或公共网站等平台、窗口,使用统一的公示模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意见由乡镇(街道)残联反馈至县区残联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对本市辖区内长期居住在非户籍地且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同意,可在长期居住地县区残联、卫计委指定的残疾评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后,再将相关评定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由所在地残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残疾人证。

(四)审核、批准:县区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人将指定医院出具的有效《残疾评定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对评定结论有异议或在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县区残疾评定委员会要依据相关线索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一致的,准予办证。核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一是按照申请人的意愿申报上一级残疾评定委员会复议评定,二是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区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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