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划定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和场所和时间。
一是明确规定禁放区域
(一)桥东区、桥西区、崇礼区及经开区所辖区域;
(二)万全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单位、公众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车站、机场等场所。
三是确定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
(一)禁放区域全年禁放。
(二)庆典和重大节日经许可的可以燃放。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不得燃放。
对违规燃放行为,《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如何处罚?
《条例》二十八条规定: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未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运输、燃放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