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批
一、受理标准: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