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通行证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办理条件: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居民、在本市暂住(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领《边境通行证》:
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三、须提交的材料:
1、提交填妥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对前往深圳、珠海以外的边境管理地区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的,需提交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申请表;(2)本市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的,需提交由单位保卫部门审核盖章的申请表;若企业单位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并盖章;办理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办理点去办理。(3)上述二项外的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的,需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居住)公安派出所审核盖章的申请表。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人员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