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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出台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3日       供稿:市长热线办公室       编辑: admin       浏览: 823次

    随着养犬热的逐年升温,犬类在给主人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环境污染、扰民、伤人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为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1月1日起,我市施行《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即日起,主城区养犬户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需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犬只注册手续。

    据介绍,办理犬只注册,养犬人应当向辖区派出所提供养犬申请书、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以及养犬人与居 (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企业)签订的养犬责任保证书。派出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放养犬证和犬牌;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注册的有效期为一年,每满一年养犬户要到派出所进行一次养犬信息复核。

    同时, 警方提醒广大养犬市民,主城区内禁止繁殖和饲养烈性犬、 大型犬 (身高≥35厘米、 体长≥5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凡是饲养此类犬只的养犬户, 应在2019年1月1日前自行妥善处理。对于违反 《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城管、和农牧部门将按照各自管辖权限,分别予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罚。
    此外, 主城区养犬户凡在2014年至今办理过养犬登记、 注册手续的, 均需于2019年1月1日前持 《养犬登记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养犬年检手续。犬只的注册费用将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

居民在为犬只上户口之后,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饲养期间,养犬证和犬牌毁坏、 遗失的, 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补办;
2、在养犬期间,养犬人的居住地变更的、 放弃饲养犬只的、 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证和犬牌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3、 外地犬只进入本市主城区的, 携犬人应当持犬只原所在地发放的犬只免疫证明,三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 停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犬只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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