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出台
随着养犬热的逐年升温,犬类在给主人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环境污染、扰民、伤人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为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1月1日起,我市施行《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即日起,主城区养犬户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需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犬只注册手续。
据介绍,办理犬只注册,养犬人应当向辖区派出所提供养犬申请书、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以及养犬人与居 (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企业)签订的养犬责任保证书。派出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放养犬证和犬牌;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注册的有效期为一年,每满一年养犬户要到派出所进行一次养犬信息复核。
同时, 警方提醒广大养犬市民,主城区内禁止繁殖和饲养烈性犬、 大型犬 (身高≥35厘米、 体长≥5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凡是饲养此类犬只的养犬户, 应在2019年1月1日前自行妥善处理。对于违反 《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城管、和农牧部门将按照各自管辖权限,分别予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