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50周岁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 12333热线回复:相关文件如下:Ⅰ、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规定缴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Ⅱ、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不得随意降低退休年龄和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自行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部门和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的提前退休职工清退回企业。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十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五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二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周岁~55周岁之间任一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时方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具体退休认证办理请咨询人社局退休审批部门。Ⅲ、《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 冀政函[2014]88号 四、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年龄 对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Ⅳ、《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2]40号 一、补缴范围 (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 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2、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理流程以经办机构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