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受理条件:1、城镇“4050”人员(含在本市常住人口) :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企业破产、改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目前尚未就业人员。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在本市常住人口):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3、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征地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的农村家庭中的一民成员。 4、残疾人员(含本市常住人口):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家庭中,所以法定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7、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是指由市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的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办理材料:1、家庭成员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2 3、就业创业证 4、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