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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在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25日
供稿:
张家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编辑:
admin
浏览:
558次
答:根据冀人社字(2020)年3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业务期和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在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可延长到3月份办理或补办,在3月底前完成缴费的,2月份、3月份不产生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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