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2020年1月1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据介绍,按照“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目标要求,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该细则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无用人单位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据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
其他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产假、延长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施行节育措施假期限执行。
生育医疗费待遇
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允许职工在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异地生育并备案的,按省本级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生育津贴;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并备案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实现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的,不再发放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
此外,无用人单位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省本级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省本级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报销规定享受待遇。
该细则还规定,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须在省级异地就医备案平台自助申请备案,生育医疗费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及时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报销。
除当年12月份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可次年一季度内申报外,其余须在当年办理,跨年申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