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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认定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02日       供稿:张家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编辑: admin       浏览: 1839次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二、(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3、《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101号)一、七、列入名录中的各企业的特殊工种,是允许各企业执行的最大范围,未经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突破此规定范围,需要调整增加特殊工种的,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二、材料名称:

    申请报告:企业性质,工种性质、劳动条件、工艺流程(化工行业),适用名录文件等;企业营业执照, 特殊工种名录表。

三、受理标准:

    符合特殊工种要求的企业,需要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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