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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法案 | 未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用人单位可否拒付底薪?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07日       供稿:河北人社       编辑: admin       浏览: 269次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9日,解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公司的新员工试用期审批表载明,解某担任融资部部长,试用期薪资为每月10000元,试用期3个月,但每月10000元薪资中,月度固定发放6000元,剩下4000元与平时综合表现、季度业绩挂钩,在每季度末发放。


该公司与解某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载明,公司根据解某与公司签订的2021年融资奖励责任书对解某进行考核;解某每月根据月度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本月责任目标后,公司依约定向解某发放3000元工资。解某的工资发放模式为当月工资次月发放,解某2021年4月、5月的工资分别为2538元、3000元,6月份工资为0元。


2021年7月2日,公司向解某发送通知,其中载明:“根据你与我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约定,公司确定你月工资为3000元。因你在4月、5月、6月均未完成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月度计划考核任务,故公司认定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月薪10000元,向其补发2021年5月、6月的工资。解某称,自己主要负责为公司寻找合适的投资人,从事外勤联络工作,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公司为自己设定的目标为3000万元的一次性融资,双方约定的融资期限是一年,自己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无法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并已如实向公司汇报其月度工作开展情况,公司界定自己未能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评价标准存在主观随意性,以此为由拒发工资无理。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目标责任书中提及的月工资3000元待解某完成月度计划后方可发放,即解某的月工资构成中并无底薪部分。公司庭审中提交的解某2021年5月份和6月份工作考勤明细表明,解某在2021年5月和6月均提供了正常劳动。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解某的部分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以3000元为每月底薪标准,向解某支付6月份工资。


案件分析

本案中,公司辩称涉案目标责任书中提及的月薪3000元待解某完成月度计划后方可发放,因此解某的月工资构成部分并无底薪。但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如双方未约定工资数额,则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如有基本工资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公司的这一说法并不成立。结合新员工试用期审批表关于解某月综合薪资的约定、该公司在解某未完成月度考核目标任务的情况下仍发放当年4月、5月工资的客观事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解某的月度薪资构成应为基本工资3000元、月度目标考核工资3000元及季度业绩折算工资4000元。在解某正常提供劳动的前提下,无论他是否完成考核目标或相关业绩,均应获得基本工资。

结合公司庭审中提交的解某2021年5月份和6月份工作考勤明细以及解某自认其确实未完成2021年5月份和6月份的月度目标考核任务的事实,可以认定,2021年5月份和6月份,解某确实向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但未完成双方之间约定的月度目标考核任务,故公司向解某支付5月份基本工资3000元属于足额支付,但还应向解某支付6月份的基本工资3000元,无需向解某支付5月份和6月份的月度目标考核工资及季度业绩折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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