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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关于提高低保和特困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17日       供稿:张家口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       编辑: ssl       浏览: 859次

    日前,张家口市发布了《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持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扎实有效做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500/月/人)提高到7200元(600元/月/人)

(二)年补助水平由3600元(300元/月/人)提高到不低于3960元(330元/月/人)

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400元提高到4000元,年补助水平由2100元(175元/月/人)提高到不低于2520元(210元/月/人)。

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构成。

城市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9360元;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5500元提高到5600 元;

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4350元提高到5200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全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

照料半自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

    同时,我市发布了《张家口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

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执行。

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保障特困人员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或有部分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治疗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陪护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赔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保障,如因个人医保范围外承担费用较大的可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或按申请、审批程序给予临时救助。

4、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或者其亲友自愿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友办理。最高不超过救助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实报实销。丧葬费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救助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3、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六项评估指标,将特困人员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个类别,分类确定照料护理标准。

4、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市民政局在参照上级指导标准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指导标准,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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