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需要参加驾驶证审验?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逾期不审验的后果:
一、发生事故无法理赔:根据机动车保险相关规定,驾驶人的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将无法获得理赔。
二、一旦上路将被查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五条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连续三个周期不审验将被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