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印发通知!事关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建设车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关于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对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把握“远近结合、公私两用、新旧衔接”原则,坚持“留改拆”并举,以渐进式、微改造推动城市更新改造,逐步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现就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全域城市体检
围绕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四个维度,建立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设定一定数量的核心指标,持续推进全域城市体检工作。
(一)住房维度围绕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从安全耐久、功能完备、绿色智能等方面,设置房屋结构安全、管线管道、入户水质、建筑节能、数字家庭等指标。小区(社区)维度围绕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管理健全等方面,设置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等指标。街区维度围绕功能完善、整洁有序、特色活力等方面,设置中小学、体育场地、老旧街区等指标。城区维度围绕生态宜居、安全韧性、智慧高效等方面设置指标。细化每项指标的体检内容、获取方式、评价标准、体检周期等,做到可量化、可感知、可评价。
(二)结合本地实际可增加特色指标,特别是针对停车难、公园绿地少、体育场地不足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引入专项体检,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精准开方,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将解决上一年度体检发现问题的情况纳入到本年度的城市体检工作中,持续推进问题解决。
二、强化城市更新规划
建立“城市更新专项规划—重点片区单元策划—项目建设方案”更新推进体系,系统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三)坚持规划引领,加快推进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将专项规划作为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的总路线图。专项规划要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一致。
(四)科学划定重点更新片区单元,明确更新时序,原则上从上一年度体检过的街道和社区中选取,着重依据体检出的问题清单和整治清单生成更新片区单元和项目清单,与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统筹推进,加快补齐停车设施、综合服务、医疗卫生、一老一幼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推动集成综合超市、快递驿站等综合商业设施,打造“5分钟便民生活服务圈”。片区单元策划要与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高度结合,明确设计管控要求。
(五)科学、精准谋划城市更新项目,合理确定更新重点项目,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规范和引导项目分年度有序实施。
三、完善土地保障供给
完善存量用地政策、容积率分类管控和奖励等方面政策,推动城市更新提质增效。
(六)实行城市更新存量用地用途转换期政策,既有建筑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七)通过采取存量土地自主改造、房屋征收与协议搬迁实施改造等方式,加快盘活城镇存量、低效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城市更新改造效率。自主改造项目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城市规划要求对自有存量土地自主实施建设,也可通过联营、入股、并购等合法方式进行联合实施,但不能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八)在不突破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上限的前提下,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制约。
老旧厂区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九)对改造项目中已批未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改造项目可增加用地功能的兼容性。
城市更新片区单元内经营性用地可实行带方案挂牌出让方式供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经营性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开发价值低、不能平衡的更新片区,可联动其他出让土地,通过带条件、带方案挂牌进行综合开发。探索片区更新“肥瘦搭配”、跨项目统筹运作模式,对更新改造任务重、经济无法平衡的,与储备地块统筹联动改造,通过协议搬迁、先租后出让(商品住宅除外)、带产业条件出让等多种方式,实现综合平衡。
四、优化服务功能配套
完善老旧商业建筑、老旧厂区、老旧小区内增加服务功能配套设施相关支持政策。
(十)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在满足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可新增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和餐饮等服务配套功能。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允许对原有建筑进行隔层改造以及增加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
(十一)在不违反规划、确保安全且依法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对加装电梯和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违腾空土地等建设车棚、养老设施、托幼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五、创新工程管理模式
从项目审批、验收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工程管理方式。
(十二)由同一主体实施的更新单元、单元内多个更新项目可采取整体打包方式统一立项、招标、竣工验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新增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和规模的市政基础设施更新项目和既有建筑更新项目,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在满足施工条件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直接办理施工许可。修缮类房屋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要求提交用地手续,涉及改变外立面的需征求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意见。对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十三)由同一主体实施的更新单元、单元内多个更新项目,以项目需求为导向,采取灵活的方式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简化验收组织形式和程序,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联合验收。项目更新改造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根据新功能按照相应标准规范实行联合验收。对符合法律法规,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且不改变原使用性质的既有建筑更新项目,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可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进行设计和验收。
六、强化资金多渠道保障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融资机制,完善各类资金项目支撑方式,强化城市更新推进的可持续性。
(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县财政部门在保障“三保”和其他刚性支出的基础上,可统筹财力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对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类除外),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多方位“银企对接”“项目推介”等活动,对自身难以平衡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盘活资产等方式予以支持。
(十五)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政策,支持购买更新改造后房屋公积金提取、支持项目建设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等。
(十六)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合规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对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能够实现自平衡的项目发行专项债券予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县区依法合规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十七)选出体量较大、更新方式综合、更新效果明显、示范性强的项目,向政策性银行推送,在政策、产品、资金、资源等方面争取支持。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城市更新信贷产品,积极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
(十八)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市、县国有企业整合资源、盘活资产,通过注入资金资产、政策支持等方式,将国有企业打造为资产规模更大、信用等级更高、资产负债率较低、融资能力更强的优质市场化主体,统筹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十九)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或“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更新改造、项目运营和物业管理。鼓励不动产产权人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改造,通过居民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支持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等。
七、鼓励项目创先评优
开展城市更新范例评选,完善城市更新项目评选与优质工程、“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衔接制度。
(二十)组织开展综合性城市更新范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传承利用范例和公共空间优秀设计方案等评选活动,对省级认定的示范奖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对全市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片区或单元更新项目,认定为“张家口市城市更新样板项目”,在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文明工地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老旧小区改造、城区道路、管网等涉及民生的城市更新项目,在建设中达到环保扬尘管控标准的,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
八、强化技术服务支撑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第三方技术团队和社会、高校力量参与机制。
(二十一)组建城市更新高水平技术团队,充分发挥其在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单元策划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编制中的积极作用。探索推进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三师”进社区行动。组织社区网格员、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高校师生团队合力参与城市体检及更新有关环节,为城市更新提供有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