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及额度
职工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购房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地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可以提取购房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
〈一〉缴存职工(配偶)户籍地购房
1.提供材料:
(1)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不动产证和契税票;
(2)与购房地一致的户口簿:(其中一方)
(3)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4)结婚证;
(5)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购房票据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二〉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
1.提供材料:
(1)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不动产证和契税票;
(2)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4)结婚证;
(5)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购房票据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