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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管理办法规定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27日       供稿:张家口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       编辑: ssl       浏览: 485次

 根据商品房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以上是建设法规规定,具体按买卖双方合同约定,房屋面积按实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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