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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1日       供稿:张家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编辑: admin       浏览: 1183次

张家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4.5%和6.5%两种缴费比例。按4.5%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建立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6.5%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缴纳比例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

2、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仍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并且,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3、2013年6月底以前已办理了(包括等待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选择是否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选择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需按有关规定补缴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费。

4、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须满15年,不满15年的,需补足到15年方可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

5、2013年7月以后至2017年底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参加人员个人账户缴费时间应分别满10年、11年、12年、13年、14年,2018年1月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缴费时间应满15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

6、职工大额医疗保险须终身缴纳。

7、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从实际缴费之月起到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方可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8,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6个月以内续保的,从续保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超过6个月续保的,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9、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中断缴纳医疗保险的,从中断当月起停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再续保的将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10、从居民医疗保险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只能从当年的12月份和次年的1月份办理转入手续,其它时间办理转入的一律按灵活就业人员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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